稱公文者,謂本會處理公務之各項文書,本會發文依本條例施行,否則為無 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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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字號條例
淡江大學學生會公文字號條例
修訂歷程(5 筆)
- 2018-03-26 tku-sa
- 2018-04-16 tku-sa
- 2022-06-30 tku-sa
- 2024-06-17 tku-sa
- 2024-06-23 tku-sa
本條例之公文類別如下:
- 令:公布法律、人事任免、人事獎懲之使用。
- 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學生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覆時 用之。
- 報告:對學校單位間之陳請或報告時用之。
- 公告:各機關對學生有所宣布時用之。
- 其他公文依用途及需求,另行定義。
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本會公文發送及收受,由各機關秘書處為之。
本會會長及各機關單位發文字號如下:
- 學生會會長為淡學會字。
- 學生會行政中心為淡學行字。
- 選舉委員會為淡學選字。
- 學生會財政部為淡學財字。
- 學生會總務部為淡學總字。
- 學生會學生權益及福利部為淡學權字。
- 學生會公關部為淡學公字。
- 學生會活動部為淡學活字。
- 學生議會為淡學議字。
- 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為淡學議程字。
十
- 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為淡學議紀字。
十
- 學生議會法規委員會為淡學議法字。
十
- 學生會會財政委員會為淡學議財字。
十
- 學生評議會為淡學評字
本會發文字號之後加十一位阿拉伯數字,發文編號前七位數為檔案發出之民 國年月日,後四位數字為該機關秘書處發文之順序。
公文之令及公告,應蓋用該機關之印信及機關或單位首長之署名;其餘之公 文,應有其機關或單位首長之署名。 會議之通知及記錄,得不具蓋印或首長之簽署。 機關單位首長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其職務代理人行之,附署其首長職銜,並加註代理二字。 以本會名義之聲明,應具學生會會章、學生議會及學生評議會之關防印信,及會長之署名。
本會政策部門、學生議會臨時委員會及其他未列於本條例之單位,應由該機 關另定字號,並由該機關秘書處通報學生議會備查。
本條例自公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