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學生議員行為,樹立本會良好形象,依淡江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規則
學生議會議員行為規範辦法
淡江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議員行為規範辦法
修訂歷程(7 筆)
- 2015-07-01 tku-sa
- 2017-05-14 tku-sa
- 2019-06-30 tku-sa
- 2019-06-30 tku-sa
- 2020-12-22 tku-sa
- 2021-02-07 tku-sa
- 2022-06-30 tku-sa
利益係指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時可能觸及關係單位之金錢、條文或其他相關業務時為之。
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為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除議會或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以外之本會職務。 學生議員違反本條規定兼任者,應視為於兼任兼職時起同時辭卸學生議員職務。
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時,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何差別對待。
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時遇有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學生議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經紀律委員會調查,學生議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得依法懲處。
紀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應要求該學生議員列席說明。學生議員亦應主動向紀律委員會提出說明。
學生議員為監督學生會之直接單位,為提升學生議員監督、質詢品質與避免流會而訂定本章。
學生議員有出席學生議會會議之義務。 學生議員於單一會期內達兩次未請假亦未出席大會或委員會會議者,議長或該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提請紀律委員會宣布停權。
學生議員有出席各校級會議之義務,秘書處應記錄其出缺席情形。 學生議員未能出席校級會議者,應附其理由向議長說明,議長應為必要之處理。 出席校級會議之學生議員應將會議資料存放於秘書處,並於下次學生議會大會中報告該會議概要。
學生議員若不克出席會議,應以書面方式向秘書處請假並說明事由。 請假之時限,大會為會議前三日,委員會會議為會議前一日;逾時請假者應向秘書處敘明理由,秘書處應即將其理由送交紀律委員會議決。
單一會期內不得請假超過三次,超過者由紀律委員會宣布停權。
會議有逾時請假者,紀律委員會應於該會議結束後一周內召開會議審議其情事。 紀律委員會應要求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命其出具適當證明。經紀律委員會議決通過者,視為請假成功;未通過者視為未請假。
紀律委員會審議學生議員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 口頭道歉。
- 書面道歉。
- 停權。
- 停止出席大會或委員會至多二次。
- 情節重大者,取消其懲戒案發生之委員會委員資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處分,紀律委員會應檢附審查意見書,並經大會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應即生效。
受停權處分者,由秘書處以書面通知該學生議員並公布之。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 停權期間自大會議決當日起算,為期一個月,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 停權期間禁止進入學生議會各會議議場。
- 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學生
議員之職權。
學生議員於任期中停權次數累計達兩次者,第三次之停權效力應即於該受懲戒人剩餘任期止。 前項之停權,受懲戒人應即停止行使該屆期之學生議員職權。受本條處分者,秘書處應以書面通知該學生議員,並公布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