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瀏覽

學生議會議員行為規範辦法

淡江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議員行為規範辦法

修訂歷程(7 筆)
  • 2015-07-01 tku-sa
  • 2017-05-14 tku-sa
  • 2019-06-30 tku-sa
  • 2019-06-30 tku-sa
  • 2020-12-22 tku-sa
  • 2021-02-07 tku-sa
  • 2022-06-30 tku-sa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依據) #

為規範學生議員行為,樹立本會良好形象,依淡江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規則

第六條 #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

學生議會正副議長及學生議員均受本法之規範。

第三條 (職權行使) #

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下稱紀律委員會)審議本法所規定之懲戒案。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時,被移付懲戒之學生議員得提出說明。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

第四條 (決議遵守義務) #

學生議員對學生議會大會通過之決議,應切實遵守。

第五條 (行為之公正良善) #

學生議員對外從事各項活動,應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尋求私利。

第六條 (議場秩序之維護義務) #

學生議員應共同維護議場及開會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 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2. 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3. 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4. 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5. 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6. 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7. 其他違反議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第七條 (主席之中立) #

大會及各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時應嚴守中立。 會議主席未守中立時,經出席學生議員之提議,會議議決通過後,交付紀律委員會審議。 前項之提案,會議主席應迴避。

第八條 (議事行為之保障) #

學生議員在會議內依法行使職權所為之議事行為,於會外不負責任。

第九條 (利益之定義) #

利益係指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時可能觸及關係單位之金錢、條文或其他相關業務時為之。

第十條 (利益迴避) #

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為前條所規定之利益者,應行迴避。

第十一條 (兼任之禁止) #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除議會或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以外之本會職務。 學生議員違反本條規定兼任者,應視為於兼任兼職時起同時辭卸學生議員職務。

第十二條 (利益輸送之禁止) #

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時,不得為私人承諾,或給予特定個人或團體任何差別對待。

第十三條 (迴避義務) #

學生議員行使職權時遇有迴避情事之議案,應迴避審議及表決。

第十四條 (不應行迴避之處理) #

學生議員應行迴避而不迴避時,經紀律委員會調查,學生議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得依法懲處。

第十五條 (當事人說明義務) #

紀律委員會處理有關利益迴避情事時,應要求該學生議員列席說明。學生議員亦應主動向紀律委員會提出說明。

第十六條 (立法要旨) #

學生議員為監督學生會之直接單位,為提升學生議員監督、質詢品質與避免流會而訂定本章。

第十七條 (出席會議之義務) #

學生議員有出席學生議會會議之義務。 學生議員於單一會期內達兩次未請假亦未出席大會或委員會會議者,議長或該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提請紀律委員會宣布停權。

第十八條 (校級會議學生代表義務) #

學生議員有出席各校級會議之義務,秘書處應記錄其出缺席情形。 學生議員未能出席校級會議者,應附其理由向議長說明,議長應為必要之處理。 出席校級會議之學生議員應將會議資料存放於秘書處,並於下次學生議會大會中報告該會議概要。

第十九條 (請假程序) #

學生議員若不克出席會議,應以書面方式向秘書處請假並說明事由。 請假之時限,大會為會議前三日,委員會會議為會議前一日;逾時請假者應向秘書處敘明理由,秘書處應即將其理由送交紀律委員會議決。

第二十條 (請假限制) #

單一會期內不得請假超過三次,超過者由紀律委員會宣布停權。

第二十一條 (請假逾時認定) #

會議有逾時請假者,紀律委員會應於該會議結束後一周內召開會議審議其情事。 紀律委員會應要求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時得命其出具適當證明。經紀律委員會議決通過者,視為請假成功;未通過者視為未請假。

第二十二條 (處分方式) #

紀律委員會審議學生議員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1. 口頭道歉。
  2. 書面道歉。
  3. 停權。
  4. 停止出席大會或委員會至多二次。
  5. 情節重大者,取消其懲戒案發生之委員會委員資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外之處分,紀律委員會應檢附審查意見書,並經大會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應即生效。

第二十三條 (停權處分) #

受停權處分者,由秘書處以書面通知該學生議員並公布之。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1. 停權期間自大會議決當日起算,為期一個月,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2. 停權期間禁止進入學生議會各會議議場。
  3. 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學生

議員之職權。

第二十四條 (永久停權處分) #

學生議員於任期中停權次數累計達兩次者,第三次之停權效力應即於該受懲戒人剩餘任期止。 前項之停權,受懲戒人應即停止行使該屆期之學生議員職權。受本條處分者,秘書處應以書面通知該學生議員,並公布之。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