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十二條 #
制定之。
本會會長任期自當選該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會長出缺時,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且無法復原時,依法由副會長繼任會長,任期自繼任日起,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副會長未於繼任事由發生時起七日內宣布繼任,並以書面通知學生議會,視同辭職。
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立即暫行代理會長,並以書面通知學生議會秘書處,代理會長任期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如依法進行補選會長,任期至補選會長就任日為止。
議長暫行代理會長期間,應停止行使議長與學生議員一切職權,議長職務由副議長代理。 前項期間不列入學生議員總額。 補選會長就任後,原議長繼續行使議長與議員一切職權。
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員自行集會並推選學生議員一人暫行代理會長。 前項學生議員暫行代理會長期間,應停止行使學生議員一切職權。前項期間不列入學生議員總額。 補選會長就任後,原議員繼續行使議員一切職權。
自會長及副會長均出缺時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尚有六個月以上,應舉辦會長之補選。 補選會長,任期自公告當選翌日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
代理會長於會長補選期間不得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政策部門增設案、會費數額調整案。 會長補選之預算案不受前項限制。 代理會長代理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期間,得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案,預算之用途僅能作為行政中心基本行政庶務開銷,如欲辦理活動,預算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整。 前項之預算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
繼任、代理或補選會長之屆次同原任會長,並註明為繼任、代理或補選之會 長。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