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組織章程
決算辦法
淡江大學學生會決算辦法
修訂歷程(7 筆)
- 2014-12-18 tku-sa
- 2015-01-09 tku-sa
- 2015-04-13 tku-sa
- 2019-06-30 tku-sa
- 2019-06-30 tku-sa
- 2021-06-15 tku-sa
- 2021-06-30 tku-sa
制定之。本會決算之編列、審議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本會之決算,應每一預算執行期間辦理一次。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訂之。
本會之決算,應按法定預算分下列各種:
- 總決算。
- 機關決算。
- 單位決算。
- 單位決算之分決算。
決算所用之單位名稱、會計科目和種類以及其記載之金額,依法定預算書所列為準。 如其收入為該預算執行期間內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種類列入其決算。
本會每一預算執行期間期入與期出及前一預算執行期結餘,均應編入其決算;執行完畢之特別預算及前一預算執行期間報告未及編入之決算收支,應另行 補編附入。 當預算執行期間學生議會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附註 表達;因契約可能造成未來的預算執行期間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三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之預算期間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本會各機關之決算依下列程序編造後,送財政部彙整:
- 行政部門之決算由及各行政部門首長擬具,呈會長核可。
- 學生議會之決算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呈議長核可。
- 學生評議會之決算由學生評議會秘書長擬具,呈學生評議會主席核可。
行政部門辦理各活動之決算,應於該預算執行結束後十日內,由該活動負責人擬具後送財政部。 各單位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財政部訂之。
決算之編造,應按其事實編製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之出納證明、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以及執行工作計畫之說明。
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應依下列之會計原則:
- 各種會計報告,應依實際發生狀況充分表達。
- 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其便於核對。
- 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訂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如其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 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一致。
-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算,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
- 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 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財政部部長應就本會各決算,參照其出納與會計紀錄,加具說明,編造總決算書。
本會總決算書應附下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 各單位之預計計劃書及實際計劃書。
- 各活動執行評估報告書。
- 該預算執行期間本會資產清單。
- 本會上一屆同一預算執行期之法定決算書。
- 本會專用帳戶之存簿影本。
總決算書由財政部編造後,應至遲於該學期期末考前一周首日前送交學生議會審議。 學生議會得延長前項期限至多三天,以一次為限。 若因任一單位拖延,導致學生議會無法審議,學生議會得不通過該單位之決算。
本會所屬單位在預算執行期內有變更者,其決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 單位改組者,由改組後之單位一併編造。
- 單位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後之單位編造。
- 數單位合併為一單位者,在未合併前各該單位之決算,由合併後之單位代為分別編造。
- 單位之改組、變更致使預算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該單位編造。
本會所屬單位在預算執行期終了前結束者,該單位應於結束之日辦理決算,並仍應以之編入其預算執行期之決算。
預算跨越兩個預算執行期間以上者,其決算歸入執行期滿之預算執行期間內。
學生議會秘書處收受總決算書後,應即送財政委員會審議,視為完成一讀程 序,不受本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辦法
及
之限制,但於二讀前 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連署,仍應經一讀審議通過,決算案方得繼續審議。
財政委員會應於收受決算案後十五日內審核完畢後,將決算案提出於學生議會大會。 財政委員會審核決算時,應逐科審議,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單位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財政委員會審查時,最高得以款為單位進行表決;決算經審定後,以副本分送本會會長與財政部部長及各機關。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中有關預算之執行、計劃之實施和效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等事項,予以審議。 學生議會審議時,會長、財政部部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單位,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決算案於二讀時,最高得以款為單位進行表決。
各決算之審核,應注意下列情事及效能:
- 總決算書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 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 各單位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超支之部分不得動用會費補貼,應轉為本會自籌款,由預算執行單位自籌賠償。
- 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 其他有關決算之事項。
總決算之審核,應依下列情事於總決算書中加具說明:
- 是否依本會預算辦法之規定辦理保留經費。
- 期出、期入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 期入、期出是否與本會工作計畫相適應。
- 期出加下期保留數後與期入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 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 各單位預算數超過或剩餘之分析。
- 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及其改善措施。
- 各方所擬關於期入、期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 其他有關決算之事項。
學生議會應於二讀後十日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決算案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五日內由會長公布後生效;會長未於五日內公布時,由學生議會秘書處公布後生效。 財政部應製成法定決算書,分送本會各機關,及本會校方輔導單位備查。本會應以下列方式,適當公布法定決算書:
- 張貼於本會行政及立法機關辦公室門口。
- 公布於本會行政及立法機關之官方網站。
- 本會之公告欄。
本法
、
關於決算審查之期限,經學生議會大會決議,得延長至多七日,但以一次為限。
決算案經三讀通過後,本會各機關尚未收得之收入、未使用之經 費、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以及結餘,其處理程序適用本會預算辦法
之規定。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應行處分之事項為下列之處理:
- 與審定完成的法定決算書之差額,由會長及財政部部長執行追討之。
-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由會長及財政部部長執行之。
- 應懲處之事件,依法提出彈劾案、糾舉案以及糾正案,必要時交由本校校方處理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提出糾正案。
會長得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時,準用本會預算辦法
之相關規定。 決算案經三讀通過後五日內,本會各機關應將剩餘之經費存回本會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