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據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行政中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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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組織規則
淡江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組織規則
修訂歷程(6 筆)
- 2019-06-30 tku-sa
- 2019-06-30 tku-sa
- 2021-06-15 tku-sa
- 2021-06-30 tku-sa
- 2024-06-17 tku-sa
- 2024-06-23 tku-sa
第十條 #
制定之。
本會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應為本會行政部門,需公正超然,統一執行本會於各校園之會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單 位、外力干涉。 選舉委員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與選舉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選委會掌理下列事項:
- 選舉、罷免、會員投票事務之規畫辦理與指揮。
- 選務人員、監察員之遴聘與管理。
-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 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 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結果之審查事項。
- 關於違反本會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相關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 其他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相關事宜。
- 舉辦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員宣誓就職典禮。
前項選務人員、監察員之遴聘、培訓與管理,另以細則訂定。 前項選務人員、監察員之遴聘,應以書面為之,其遴聘應以非本會會務人員之本會會員優先。
選委會主任選舉委員應列席學生議會大會並備質詢,報告工作進度,且應於各選舉、罷免、會員投票事務結束後十天內向學生議會大會提出結果報告。
選委會之預算由選舉委員依法編列之。
選委會辦理選務時,得向本校學生會輔導單位申請臨時場所成立辦公室辦理選務。
選委會置選舉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會長提名,並以其中兩名為正、副主任選舉委員,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行政部門首長得兼任選舉委員,並不得超過選舉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選舉委員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非因下列事由,會長不得使其去職:
- 自行辭職、迴避或彈劾。
- 違法之失職行為。
主任選舉委員對外代表選委會。 主任選舉委員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或出缺時,其職權由副主任選舉委員代理;正副主任選舉委員均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或出缺時,由其他選舉委員互選一人代理。
選委會會議,應定期召開,由主任選舉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 經半數選舉委員提議或主任選舉委員認有必要時,主任選舉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為主席。 選委會會議之決議應由全體選舉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並公布;各選舉委員對重大爭議案件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選委會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或與主要議題有關之本會機關派員列席,提 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下列事項,應經選委會會議決議:
- 選委會對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相關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 各項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 違反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 選舉委員提案之事項。
- 選務人員、監察員之免職。
- 其他應由選委會議決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