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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評議會組織規則

淡江大學學生會學生評議會組織規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 #
  1. 04.28第36屆學生議會大會通過全文13條
  2. 05.14第22屆學生會會長公布
  3. 09.13第38屆學生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4. 09.14淡學本字第10709140009號函公布
  5. 06.30第38屆學生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6. 06.30淡學本字第10806300025號函公布
  7. 06.17第43屆學生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8. 06.23淡學本字第11306230042號函公告

本規則依據「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三十七條 #

訂定之。]

第二條 (地位與範圍) #

淡江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學生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為學生會之最高司法機關,其產生、組織、運作,悉按本法行之。評議委員得依本會之自治法規,獨立行使職權。 評議委員定各學院僅一名。即評議委員席次上限與淡江大學學院數同。 當現有評議委員數量高於席次上限四分之一時,評議會即成立並享有其所有職權。 當現有評議委員數量低於或等於席次上限四分之一時,評議會應暫時停止其職權,直至評議委員席次補足至超過上限四分之一,方得恢復其所有職權。 本條之規範,得溯及既往。

第三條 (兼任禁止) #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會本部、行政及立法機關之相關職務。

第四條 (評議委員資格) #

評議委員因下列原因,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

  1. 畢業或其他原因致本會會員資格喪失者。
  2. 自行辭職。
  3.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停止執行職務超過六個月者。

評議委員之辭職,應提出辭呈並具明理由,送達評議會主席後生效。評議委員因下列原因,不喪失評議委員之資格,但應停止執行職務:

  1. 任期中休學者,自休學日起至復學日止。
  2. 因健康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職務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評議委員停止執行職務,應經評議會議議決,併行公告。
第五條 (職權及代理) #

評議會主席職權如下:

  1. 評議會主席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評議會。

主席任期始於被推選出並上任之日,終於辭去評議會主席職位之日或評議委員資格消失之日。 代理主席任期始於代理之日,終於辭去評議會代理主席職位之日、評議委員資格消失之日或正任主席被推選出並上任之日。 主席或代理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以資深者代理,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代理。主席或代理主席出缺時,以資深者代理,資歷相同時以年長者代理,並於十 日內召開評議會議補選主席。 資歷之深淺以任命之先後順序定之。本條之規範,得溯及既往。

第六條 (秘書處) #

評議會置秘書長一人,書記若干名,承主席之命,處理評議會庶務;書記之任免,由秘書長於其權責範圍內做成決定,經主席同意後生效。

  1. 評議會一般行政及文書撰擬、收發建檔。
  2. 評議會各項開庭內容之紀錄。
  3. 財務之收支,預算編列關防、財產保管。
第七條 (評議會議) #

評議會議由評議委員組成,議決下列事項:

  1. 推選評議會主席。
  2. 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3. 關於評議會發布之行政命令。
  4. 評議委員之懲戒、本會罷免及彈劾案件審議事項。
  5. 其他重要事項。

評議會議由主席(或代理主席)主持,評議會秘書長應列席評議會議。評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開會時,得邀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本條之規範,得溯及既往。

第八條 (法庭種類) #

評議會分設以下法庭:

  1. 解釋庭:審理本會章程及本會其他法規發生疑義之解釋。
  2. 仲裁庭:仲裁本會會員涉公共事項之紛爭。
  3. 行政庭:審理本會違反自治行為之行政訴訟。各庭審判長以評議會主席任之。

審判長得依審理案件需求,在開庭評議前召開程序庭,籌備開庭所需事項。

第九條 (利益迴避原則) #

評議委員對職務上之行為,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評議委員因自身利害關係,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未迴避者,當事人亦得聲請其迴避。 評議委員對職務上所悉之秘密,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

第十條 (評議委員之懲戒) #

評議委員違反章程所賦予之權責,得由一名以上之評議委員,向評議會提案懲戒。 評議會得衡其輕重,得為下列之懲戒處分:

  1. 警告。
  2. 撤職。

學生議員認為評議委員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學生議員連署,將彈劾案連同証據,移送評議會審議。 評議會為各項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一條 (審理原則) #

評議會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 各案件書狀之收受,由評議會秘書處為之。評議會案件審理之程序另定之。

第十二條 (裁決納入法規彙編原則) #

評議會所為各案件之裁決,應載於本會學生自治法規之彙編典籍。

第十三條 (施行日) #

本規則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