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組織章程第 四 十
- 四十五條制訂之。
淡江大學學生會會費收退費辦法
本法依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組織章程第 四 十
會費每學年收取一次,由本會財政部(下稱財政部)執行之,並得委託由本校代收。 本校代收之學生會費,會長應於開學日起一個月內向校方提出轉帳申請,匯撥至本會專用帳戶。 本法所稱之學年、學期、開始日、開學日、學雜費繳費截止日、退費基準日、寒假、暑假,均以本校年度行事曆為準。
會費收取數額由行政中心依據學年度之會務計畫、財政情形、會員人數進行調整。 會費收取額之調整,應由每屆會長或會長當選人提請學生議會決議之,使得收取;若未調整,當屆會長得依上屆會費額數逕行收取之。 前項會長當選人之提請,由當屆會長代為提出不得拒絕,會長當選人並應於學生議會大會備詢。 學生議會應於會費案提出後十五日內議決,並只得為贊成或否決之決議,逾期未議決,視為通過。
本會會費之收取程序,由財政部以細則規定之。 會費收取時,應告知以下事項:
第三項,凡本校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另依本會組織章程
,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有關收取會費之規定。
及本法
所生之會員權利影響說明。
除本校代收會費者外,財政部應於會員繳納會費後核發收據。 若有依本法退費者,財政部應予退費者證明。
會費收取後應列入財政部期入,併入本會年度經費運用。
退費應列入財政部期出,並檢附相關資料供學生議會審議。
為減輕本校特殊境遇學生負擔,下列各款學生得免繳會費:
前項各款已繳會費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申請全額退費。符合本條資格之會員,視同已繳費之會員。
各學期休學、退學並已繳納會費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提出退費申請。
財政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日三週內公告收費、退費相關事宜。
退費以書面為之,退費程序由財政部以細則訂定之,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退費之申請書表及其他檢附之文件,由財政部訂之。
除寒假、暑假期間及期中考、期末考當週與前一週外,財政部應於申請日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退費。 寒假、暑假期間之退費申請,財政部應於次一開學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退費。
會費之退費額度,除本辦法
外,以申請日為基準,依下列各款處理之:
退費。
(含當日)申請者,退費三分之二。
本會若舉辦對外收費之活動,得對繳費會員提供收費金額減免或其他優惠之措施。 前項之金額減免額數或優惠措施,由該活動承辦機關另定之。 本會不得對未繳會費者課以第一項原活動要求以外之負擔。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