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學生會(下稱本會)為淡江大學(下稱本校)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
組織章程
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修訂歷程(17 筆)
- 2015-01-09 tku-sa
- 2015-03-27 tku-sa
- 2016-10-12 tku-sa
- 2016-11-14 tku-sa
- 2018-08-31 tku-sa
- 2018-09-24 tku-sa
- 2018-09-24 tku-sa
- 2019-06-30 tku-sa
- 2019-06-30 tku-sa
- 2020-12-22 tku-sa
- 2021-02-07 tku-sa
- 2021-06-15 tku-sa
- 2021-06-30 tku-sa
- 2022-12-05 tku-sa
- 2023-12-01 tku-sa
- 2024-06-17 tku-sa
- 2024-06-23 tku-sa
本會置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任期一年,由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不得連任,其選舉罷免事宜另以法律定之。 依法出任代理會長、代理副會長,則不受前項連任次數之限制。
會長為最高行政首長,並對外代表本會,其職權如下:
- 依法任免本會會務人員。
- 依法公布本會法律。
- 領導行政中心。
- 認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有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受法案後十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案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原決議。
- 其他法律賦予之職權。
會長出缺時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正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會長,如原任會長至任期屆滿尚存超過六個月,應辦理補選一次,選舉仍未果時,則議長持續代理會長至任期屆滿止,代理期間議長暫停行使學生議員職權。 副會長出缺時,會長應就其缺額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會長為最高行政首長,並對外代表本會,其職權如下:
- 依法任免本會會務人員。
- 依法公布本會法律。
- 領導各行政中心。
- 認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有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受法案後十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覆議案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 原決議。
- 其他法律賦予之職權。
副會長承會長之命,協助處理會務。
會長出缺時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正副會長均出缺時,由學生議會議長代理會長,如距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以上,應辦理補選一次,選舉仍未果時則議長持續代理會長至任期屆滿止,代理期間議長暫停行使學生議員職權,代理學生會之組成,另以法律定之。 副會長出缺時,會長應就其缺額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關,並由會長直接領導。 行政中心設各行政部門,襄助會長執行本會會務,行政中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會長得經學生議會同意,於行政中心另設立政策部門,其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會長及其各行政部門首長,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尊重議會之質詢權利。
本會設校級會議學生代表協調會,由各校級會議學生代表組成,以會長為主席,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會設學生議會(下稱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及監察機關。
議會由會員選舉之議員組成,代表會員行使職權,其選舉罷免事宜,另以法律定之。
議員之任期為一年,由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連選得連任,由各選舉區會員選舉產生。 議員席次應達九席始得成立議會,未足席次時應辦理補選。 議會成立運作後,議員因故辭職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之人數達該屆全體議員三分之一時,且至任期屆滿尚存超過四個月,仍應辦理補選,但以一次為限。 本條補選之議員任期適用本條第一項之規定。
議會職權如下:
- 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及相關法規。
- 本會入會案議決權。
- 依法對人事任命案行使同意權。
- 審查、稽核本會之預、決算案。但不得為增加預算之決議。
- 行使議案議決權。
- 對本會失職人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對本會之事務行使糾正權。
- 有要求會長率行政部門首長列席備詢之權。
- 行政命令審查權。
- 其他依法規賦予之職權。
議會置正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互選之,任期一年。
議長對外代表議會,並行使以下職權
- 依法召集並主持會議。
- 代表本會應邀出列席學校會議。
- 統籌議會行政事務。
副議長應協助議長處理議會行政事務。
議長不克執行其職權時,由副議長代理之。 議長、副議長均不克執行其職權時,由議員互選一人代行之。 議長出缺時,由副議長代理至任期屆滿止,議長、副議長均出缺時,議員應即集會選舉正副議長。
議會設秘書處,協助處理議會行政事務。
議會會期共兩次,第一次自八月至十二月底,第二次自二月至六月底,必要時經各議員協商得提前開始或延長。 會期期間,學生議會應每月召開一次定期大會,並應於每一次會期之第一次定期大會議決該會期之每月大會時間,每會期第一次定期大會開議日,由各議員協商。 經會長諮請議長或由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時,議長應召集臨時大會。
議會開會之法定人數須達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前項法定人數,應扣除依法請假及停權之人數。
議會大會決議,秘書處應公布之,議案涉及本會相關部門者,秘書處於議決後應即將議案移送相關部門。
議會得依需要設立各委員會,各委員會得邀請會長、各部部長與本校相關同學列席備詢。
議員不得兼任除議會或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以外之本會職務。
議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會設學生評議會(下稱評議會),為本會最高司法機關。
評議會職權如下:
- 章程之解釋。
- 本會違反自治行為之訴訟。
- 彈劾案之審議。
- 其他法規賦予之職權。
評議會置評議委員七名,由會長提名,經議會大會同意後任命之。評議委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曾任本會正副會長,擔任完整任期者未受彈劾者。
- 曾任本會學生議員,擔任完整任期者未受停權處分者。
- 曾任本校社團正副負責人,擔任完整任期者。
- 為本校公共行政學系大學部三年級以上之在學會員,或畢業於本校公共行政學系或他校法學院之在學會員。
具前項任一款資格之評議委員,不得超過全體評議委員人數三分一。
評議會及評議委員應依章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指示及干涉。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任何職務。
評議會置主席一名,由評議委員互選產生之,任期至其喪失評議委員身分止。 評議會主席因故無法行使其職權時,由評議委員互選一人代行之。評議會主席出缺時,評議委員應即集會互選新任評議會主席。
評議委員任期至學籍消失止,非因辭職或彈劾不得使其去職。
評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名,由評議會主席任命,協助處理評議會行政事務。
評議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繳納之會費。
- 學校補助之經費。
- 接受捐助。
- 存款孳息。
- 其他(如器材租押金、獎金、保證金之沒收等)。本會所獲取之費用,皆須存入本會之帳戶。
本會會費收費年限以一學年為單位,會費之收取及退費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本會所有帳戶之存簿,應存放於議會秘書處,其相關財務存提之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會費收取數額由行政中心依據學年度之會務計畫、財政情形、會員人數進行調整。 若該學年度之會費收取數額相較於前一學年度有所調整,應經議會決議。
本會應公布其預、決算,相關程序,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