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30第38屆學生議會大會通過全文11條
- 06.30淡學本字第10806300025號函公布
- 06.17第43屆學生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 06.23淡學本字第11306230046號函公告
本規則依「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本規則依「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訂定之。本中心全名為淡江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
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之行政機關。
行政中心由學生會會長直接領導,並設各行政部門襄助會長執行本會會務。
學生會會長、部會首長有接受議會質詢之義務。
學生會會長職權如下:
覆議案之審議應由議會於覆議案到達後七日內召開大會審議,覆議審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行政部門應即接受該項決議。
行政中心設秘書處、財政部、學生權益及福利部、公關部、總務部、活動部。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
學生會會長得經議會同意,另設政策部門。政策部門之人事制度、 預、決算辦法依照現有法規定之。 政策部門之存續至該會長任期屆滿止。
行政中心應設置行政會議並定期召開,由學生會會長、秘書長及各部門正、副部長出席,其他相關人員得應邀列席。 行政會議議決之事項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或本會法規牴觸者無效。
行政中心部門部長由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審查後同意任命之,副部長、部員由部長任命。行政中心下設部門之職權及組織如下:
同學應有權益及增進學生福祉,提升校園學習、生活品質。
行政中心設下列常設獨立部門:
獨立部門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上級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獨立部門之組織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行政中心所擬與本會法規有關之行政命令,應送議議會大會備查。
本辦法經議會通過,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